工信部發布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
2010-4-23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關鍵詞:工信部 粘膠纖維 行業準入條件
六、職業安全衛生與社會責任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的安全設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遵守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
(二)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評審批、信貸融資等必須依據本準入條件辦理有關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后,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投資、工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粘膠纖維企業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達到準入條件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后,方可投入生產運營。對于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嚴肅處理。
(三)各級工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粘膠纖維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各項管理。根據企業自愿申請并經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核實,國家工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企業名單定期進行公告。
(四)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粘膠纖維行業的技術進步,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項目是指以天然纖維素(漿粕)為基本原料,經纖維素磺酸鹽溶液紡制而成的再生纖維素纖維生產線新建或改擴建的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三)本準入條件采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四)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五)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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